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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托民初字第5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远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秦XX,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托克托县。


委托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XX,内蒙古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迟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远兵、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诉称,2001年原、被告认识并互生好感,并于同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领取结婚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2年婚生女秦XX出生。但随着时间流逝,原、被告由于缺乏沟通,情趣和爱好不同,以至于双方产生许多矛盾。后原告为了生活做生意,亏下巨额债务,被告不愿意承担,主动要求和原告离婚,原告无奈于2007年和被告离婚,后原告顾及孩子的成长于2008年在亲友的说服下和被告复婚。然而复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不尽家庭义务,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常常深夜也不回家,对原告缺乏关爱和理解。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秦XX(现年12周岁)随原告生活,被告黄XX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抵债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将双方共同财产蒙AXXX小轿车一辆抵债与第三人。


被告黄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而且到现在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所诉的当初离婚是因为原告亏下巨额债务,被告不愿意承担而离婚的事实不予认可,而事实上是在2005年的时候,原告欠下许多债务,经常有人找被告要钱,无奈为了躲避债务而与原告商量好“假”离婚,并不是真正的离婚。对于原告所诉的被告赌博的事实认可,但是现在被告愿意为了维护家庭而保证以后不再赌博。综上,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不准予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认识并互生好感,并于同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举行结婚典礼,于2001年4月领取结婚证。2002年3月18日婚生女秦XX出生。2005年3月双方因躲避债务协议离婚,2008年3月19日办理复婚手续。然而复婚后,被告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加之原、被告双方又因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互敬互爱、共同努力、互相帮助,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虽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并念及被告在庭审时对其赌博的认错态度诚恳,且孩子年纪尚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秦XX与被告黄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迟XX



书记员  马XX


  • 2014-10-30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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