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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XX公司与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海经初字第1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敬专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与被告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庆国


审判员  董晓勇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丁XX


  • 2015-04-23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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