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与被告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庆国
审判员 董晓勇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