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XX律师。
被告胡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08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路安平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