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与胡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09)雁民初字第2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彩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XX律师。


被告胡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08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路安平



书记员  高XX


  • 2008-12-17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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