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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XX厂,被上诉人马X归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3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X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经营者:李XX,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归,男,回族,1997年6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太红,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超,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因与被上诉人马X归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8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市XX厂与被告马X归在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XX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XX厂负担。”
上诉人XX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马X归与XX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X归只是在XX厂打散工,马X归也未依法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厂牌等证件,也没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马X归都没有提供,不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马X归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马X归所提交的疾病证明书、诊断报告书、银行转账记录都未能直接或者间接反映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能证明其在2018年4月26日有受伤入院治疗的情况和有案外人向其转账的事实。综上,XX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XX厂与马X归在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判令马X归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马X归答辩称:一、马X归为XX厂提供劳动,受XX厂管理,XX厂支付马X归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二、XX厂并没有提交可以排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X归与XX厂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马X归与XX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的问题。XX厂上诉主张马X归在XX厂打散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首先,在本案仲裁阶段,XX厂答辩称没有聘请过马X归,马X归不是XX厂员工。在一、二审诉讼期间,XX厂确认马X归在XX厂打散工,与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XX厂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义务,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资台账等用工管理台账备查。本案中,XX厂未提供相应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资台账等用工管理台账,XX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次,XX厂确认马X归在其经营场所受伤,且马X归为其提供劳动,其向马X归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马X归与XX厂之间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同时,XX厂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均未提供证据证实马X归存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受雇于他人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原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最后,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但XX厂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并未进行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虽然双方在一审诉讼期间确认马X归于2018年4月26日在XX厂经营场所受伤后再无向XX厂提供劳动,但双方确认在此之后并无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进行过协商或处理,且马X归的医疗状况尚未明确,故原审法院采信马X归的主张,确认双方在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XX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厂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黄雪鹄
审 判 员 黄健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