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杨XX,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X,女,200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X,女,201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被告永安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杨XX、张XX、张XX诉被告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永安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薛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