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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杨XX、张XX、张XX与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蒙民一初字第3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杨XX,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X,女,200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X,女,201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被告永安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杨XX、张XX、张XX诉被告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永安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薛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3-17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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