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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诉韩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方XX,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赵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被告:韩XX,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XX,身份证号XXX。


被告:XX公司。


原告方XX诉被告韩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因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 判 长  高 芳


审 判 员  杨立强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3-19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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