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赵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被告:韩XX,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XX,身份证号XXX。
被告:XX公司。
原告方XX诉被告韩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因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 判 长 高 芳
审 判 员 杨立强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