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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白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二中民终字第101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通祥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X,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通祥,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薛XX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白XX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2月13日我向薛XX银行卡(×××)汇入人民币50万元。原因系我的中专同学敖X因其好友即薛XX急需用钱我才将款项汇至薛XX名下,该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薛XX返还人民币50万元;判令薛XX支付延期利息。


薛XX辩称:白XX与敖X有经济往来,我与敖X是邻居。敖X向我借款,敖X让白XX代替自己偿还所欠我的款项,白XX汇给我款项应由敖X偿还,故不同意白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白XX、薛XX分别与敖X相识。白XX于2012年2月13日向薛XX名下的中国XX银行(卡号×××)账户转入人民币50万元。敖X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审理中,对敖X进行了询问,敖X称其使用了薛XX的银行卡,并向白XX借款,并要求白XX将借款汇入薛XX的银行卡,敖X实际使用了薛XX银行卡中的款项。但敖X、薛XX对上述事实均未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薛XX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收到过白XX的汇款;同时薛XX与敖X也有多次通过银行卡进行的资金往来,但是薛XX没有证明2012年2月13日收取白XX银行汇款具有合法依据,并且由于薛XX与敖X通过银行的资金往来次数较多,亦无法证明白XX汇入薛XX账户款项为敖X实际使用,因此薛XX应返还白XX人民币50万元。白XX主张赔偿相应延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作出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薛XX返还白XX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白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薛XX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白XX汇入其账户的50万元是敖X向白XX的借款,白XX代替敖X偿还给薛XX的,并不是薛XX的不当得利,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白XX的诉讼主张。白XX对薛XX所述不予认可,且不认可该款系敖X向白XX的借款,故不同意薛XX的意见,同意原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薛XX提交敖X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上次法官来调查白XX与薛XX不当得利一案,我所说有误,由于距离时间较长,一时没能说清楚,法官的笔录我也没看。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欠薛XX钱是我敖X让白XX替我还款给薛XX50万元。薛XX银行卡号是我告诉白XX的。白XX当时同意给薛XX打款。我上次所说拿薛XX的银行卡是不属实的,是我和其他的事情混乱了。我本人没有拿过薛XX银行卡。”白XX对敖X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敖X出具的证明与其向法官陈述情况存在矛盾。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对敖X的询问笔录、银行汇款单复印件、本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135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薛XX提交的敖X出具的证明、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及其对本案所作判决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诉讼中,双方认可二人之间互不相识,且二人之间并无经济往来,而薛XX确实收到了白XX的汇款50万元。对该50万元汇款定性双方各持一词。薛XX认为白XX汇至其账户的50万元是白XX替敖X偿还的借款,但白XX对此不予认可,称系敖X朋友薛XX急需用钱,让其给薛XX汇款50万元。诉讼中,薛XX提供敖X书写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但敖X出具的证明与其向法官陈述情况不相一致,故对敖X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薛XX收到白XX的50万元汇款,缺乏合法依据,薛XX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薛XX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薛XX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及其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薛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薛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保河


审 判 员  王云安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书 记 员  果XX


  • 2014-11-20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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