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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雷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306民初92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贺元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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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雷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9265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857709M。
法定代表人:肖XX。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元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雷X,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
委托代理人:姜XX,广东XX律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雷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委托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情况: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深华劳人仲(大浪)不[2017]4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被告身份已过期。
二、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任职期间发放的工资、奖金,共计203497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计708497元人民币。
三、入职时间:2013年8月8日。
四、工作岗位:工程师。
五、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六、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而被告与他人串通,私自向第三人买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带知识产权的软件、程序、代码等,导致第三人复制出和公司一样的产品,抢占公司的经济市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视频光盘、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产品截图证明其上述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上述主张,主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何为商业秘密,视频中是被告迫于无奈做了一些回答,不能反映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本院认为,从视频光盘中可以看出被告承认其曾拷贝原告软件给他人并获利6000元,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约定,必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关于经济损失的金额,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酌定为人民币80000元。
七、返还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被告在职期间的劳动所得,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律师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经济损失赔偿金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雷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X(兼)
书记员 黄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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