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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戴XX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申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北京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XX,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XX**朗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鲍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帅,广东XX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XX之**div>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刘X、戴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X、戴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XX判员 黄XX 审判员 鄢XX 书记员 吴XX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刘X、戴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X、戴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