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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戴XX再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粤03民再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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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贺元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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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戴XX再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再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北京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XX**朗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鲍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帅,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XX之**div> 代表人:林XX,深圳市XX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刘X、戴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粤03民申43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X、戴XX以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X、戴XX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X、戴XX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8元,因再审申请人刘X、戴XX撤回再审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元。刘X、戴XX可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元。 审判长  吕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宗 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代表人:林XX,深圳市XX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刘X、戴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粤03民申43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X、戴XX以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X、戴XX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X、戴XX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8元,因再审申请人刘X、戴XX撤回再审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元。刘X、戴XX可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元。
审判长  吕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宗 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1970-01-01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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