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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黄XX、黄X、黄X、黄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锦民终字第002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若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松山新XX。


委托代理人张X,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松山新XX。


委托代理人仇一通,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民安巷电厂小区85号1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文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XX。


委托代理人岑影,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古塔区XX。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若阳,辽宁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黄X、黄X、黄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X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9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天颖


审 判 员  庄 晓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5-19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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