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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赵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吉峰律师

案件详情

周X与赵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杨XX(知)初字第3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X,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金XX、阮XX,上海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XX,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吉峰、彭X,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X与被告(反诉原告)赵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周X、被告(反诉原告)赵XX分别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反诉被告)周X与被告(反诉原告)赵XX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X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XX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X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XX负担。
审判长吴盈喆
审判员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1970-01-01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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