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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中国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6764号
原告:王XX,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XX。
负责人:郭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林X,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陈X,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王XX与被告中国XX、李XX、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审 判 员 郑 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应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