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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与胡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浙1081民初11921号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83545Q。
法定代表人:黄X,该XXX。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赵XX,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胡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胡XX于2018年12月16日前返还给原告浙江XX借款219947.84元及截止2018年8月13日的利息7645.96元,以及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息月利率13.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赵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4714元,减半收取计2358.5元,由被告胡XX、赵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招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