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蔡XX与潘XX、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1民初13166号
原告:蔡XX,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潘XX,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陆XX,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原告蔡XX与被告潘XX、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12月1日,原告蔡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 判 员 陈森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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