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浙江XX与林X、陈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1081民初14333号
债权债务
黄希传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5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浙江XX与林X、陈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81民初14333号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XX**。
负责人:沈XX,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X,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林X、陈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林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8711.98元及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3.XXX‰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陈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1日,原告浙江XX与被告林X、陈X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林X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可循环使用250000元的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32%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陈X自愿为被告林X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林X发放贷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7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893333‰。借款到期后,被告林X未按约归还本息,截止2017年10月16日,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共18711.98元。被告陈X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XX本金250000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18711.98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3.XXX‰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X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2665.5元,由被告林X、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文 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周XX洒
-?PAGE?3?-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57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