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林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1081民初10207号
债权债务
黄希传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5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中国XX与林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81民初10207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8264X1。
代表人:郑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中国XX与被告林XX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截止2017年6月5日透支本金21672.24元、滞纳金3114.74元、利息3602.18元,合计28389.16元,以及自2017年6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20日,被告林XX向原告中国XX申办龙卡汽车卡(卡号为43×××87),在查阅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后,填写了龙卡汽车卡申请表。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被告因取现或转账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按每日分万之五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停止该卡使用。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林XX于2011年10月18日开始发生交易及透支,截止2017年6月5日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1672.24元、滞纳金3114.74元、利息3602.18元,合计28389.16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XX信用卡透支本金21672.24元、截止2017年6月5日的利息3602.18元、滞纳金3114.74元及自2017年6月6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丽
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
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胡XX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57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