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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叶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623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XX。
负责人: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叶XX,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叶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锦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