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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浙江台州高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212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XX(台州市路桥XX)。
代表人:孙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台州高XX,住所地:台州市天和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系浙江台州高XX合同监管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被告浙江台州高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