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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李XX、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1)绍商初字第18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杰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邵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李XX、邵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沈XX


  • 2012-01-12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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