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李XX、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邵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李XX、邵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