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萧XX与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0)绍民初字第20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杰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萧XX。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XX诉被告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XX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萧XX负担。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徐 芳


共印份


  • 2010-08-10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