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萧XX。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XX诉被告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XX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萧XX负担。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徐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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