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薛X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9月28日以与被告王XX有和解可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XX
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