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0)绍钱商初字第1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杰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薛X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9月28日以与被告王XX有和解可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XX



书记员  金XX


  • 2010-09-28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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