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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李X、湖北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9)鄂0112民初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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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汉森胜律师团...律师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3106号

  原告:湖北XX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玉婉,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

  被告:湖北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

  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李X、湖北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XX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原告湖北XX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湖北XX公司自担。

  审判员  屠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


  • 2019-10-18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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