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3106号
原告:湖北XX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玉婉,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
被告:湖北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
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李X、湖北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XX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原告湖北XX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湖北XX公司自担。
审判员 屠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