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6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XX。
法定代表人:梁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一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XX。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一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一招待所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北京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XX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刘国俊
审判员 范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