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8)京0113民初313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双律师
代理原告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告最终退还原告厂家贴息款165433.2元,退还定金,退还购车款150350元。

案件详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31387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8MA004K3P71。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12MA002DQB90。

  法定代表人:吕XX,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富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厂家贴息款165433.2元,退还定金3600元,退还购车款150350元,退还保证金20000元;以上共计339383.2元;2.判令被告以3393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XXXX在北京市区域的一级代理商,原告是二级代理商。根据杭州XXXX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及对原告的要求,原告销售XXXX需通过被告订购,XXXX公司将对原告的贴息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为通过被告订购车辆,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保证金。2018年8月,被告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向原告提供订车服务。2018年8月23日双方进行核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厂家贴息165433.2元,原告已支付的8台车辆订金的3600元所对应的车辆不再交付,已支付购车款150350元所对应的车辆也不再交付,双方核对后确认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总计339383.2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只得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富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8日,富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分销合作框架协议》,由富XX公司授权XX公司在北京市作为一级分销商经营XX品牌新能XX汽车产品。2018年8月23日,富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了《北京隆晟通达应收北京富电款项明细》,明细中包括厂家贴息165433.2元,保证金20000元,订金3600元,购车款150350元,加盖有富XX公司的公章。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富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XX公司提交的《北京隆晟通达应收北京富电款项明细》予以采信。富XX公司应当按照《北京隆晟通达应收北京富电款项明细》支付XX公司厂家贴息款165433.2元,退还定金3600元,退还购车款150350元,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以3393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公司厂家贴息款165433.2元,退还定金3600元,退还购车款150350元,退还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公司利息(以3393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庆玲

  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

  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9-05-14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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