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4891号之一
反诉原告:北京市理化应用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XX。
法定代表人:纪XX,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XX律师。
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XX2号平房。
法定代理人:范XX,经理。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理化应用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理化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3月18日,被告理化研究所对原告XXX提出反诉。2019年4月2日,反诉原告理化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理化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理化应用技术研究所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北京市理化应用技术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