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X与陈X、王X是好友,因个人经济压力大,陈X等就邀请张X一起参与其组织的搞车子赚钱的生意。张X在了解后才发现,所谓的生意,就是先用假身份从租车公司粗来车子,再开到距离远的异地低价转卖。张X在知晓后,一开始不愿意参加,但经不住陈X等人的一再相邀,最终答应帮忙租车,但不参与后续的事项。给予这种侥幸的心理,他先后参与了多起,陈X在事成后也给了张X1万多元的好处费。最终案发,张X等人被公安以诈骗罪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1、诈骗20余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期是在5年左右,可谓非常重;
2、徐律师代理后,通过会见、调查了解的案件情况,任务该案符合合同诈骗罪,最终公安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报送检察院批捕;
3、在检察院批捕期间,徐律师又再三与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同意律师意见,对其作出不预定逮捕的决定,张X得以取保候审;
4、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徐律师基于最高院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便再三与法官沟通,希望能延期审理,最终该案在宣判前,省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新规定出台,张X也借此被判处缓刑,得以重获自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王X伙同张X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三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退赔相关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据此,判处三人1-2年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