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团伙组织汽车租赁诈骗20余万,辩护先改罪名再取保终判缓刑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徐应超律师 在线
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52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厉某涉嫌参与8万余元的诈骗,通过庭审辩护证实参与程度有限,同类型案件有生效试点新规定,法院采纳我的观点,突破性的参考新规定,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张X与陈X、王X是好友,因个人经济压力大,陈X等就邀请张X一起参与其组织的搞车子赚钱的生意。张X在了解后才发现,所谓的生意,就是先用假身份从租车公司粗来车子,再开到距离远的异地低价转卖。张X在知晓后,一开始不愿意参加,但经不住陈X等人的一再相邀,最终答应帮忙租车,但不参与后续的事项。给予这种侥幸的心理,他先后参与了多起,陈X在事成后也给了张X1万多元的好处费。最终案发,张X等人被公安以诈骗罪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1、诈骗20余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期是在5年左右,可谓非常重;

2、徐律师代理后,通过会见、调查了解的案件情况,任务该案符合合同诈骗罪,最终公安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报送检察院批捕;

3、在检察院批捕期间,徐律师又再三与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同意律师意见,对其作出不预定逮捕的决定,张X得以取保候审;

4、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徐律师基于最高院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便再三与法官沟通,希望能延期审理,最终该案在宣判前,省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新规定出台,张X也借此被判处缓刑,得以重获自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王X伙同张X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三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退赔相关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据此,判处三人1-2年并适用缓刑。


  • 2017-10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徐应超律师
徐应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应超律师?
5.0分服务:452人执业:13年
徐应超律师
13201201****6592 执业认证
  • 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公司经营
  •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99号招银大厦15楼
2012年工作至今,14年来一直深耕刑事领域,专一只做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至今累计办理各类刑案800+...
  • 151 5056 1725
  • 151505617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