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5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X与其朋友在南京某酒吧参加活动时因口角二人扭打起来,被劝开后张X离开,将随身物品遗忘在酒吧。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纠集王X等五、六名男子手持木棍、菜刀至酒吧,要求酒吧交出财物,后双方发生口角,王X等用木棍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孙X用菜刀架在酒吧某员工脖子上,并将酒吧内部分设施砸坏,酒吧工作人员多人被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律师工作
1、该案因涉案人数较多,有聚众打砸之行为,案件办理推进难度较高;
2、律师在进过与公安沟通、提交取保申请后,在刑事拘留第30日最终全部取保候审;
3、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给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恶劣最终又决定逮捕;
4、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徐律师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积极协调民事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谅解,最终在被二次关押后2个月再次取保;
5、法院审理阶段,经过开庭的有效辩护,最终各被告人均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王X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王X等人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对于被告人张X、孙X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的归案系民警从视频监控发现在现场附近徘徊的三被告人均参与了打斗,从而传唤至公安机关,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王X、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