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6341号之一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XX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XX。
法定代表人:尹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6,667元,减半收取计3,333.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XX
书 记 员 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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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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