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李某、湛江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据、转账凭证、和解协议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借款本金,原、被告在和解协议中确认被告一当天偿还的220万元用于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还款后,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7.8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2015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李某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原告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借款本金317.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的约定。
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17.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二就被告一所欠借款本金317.8万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