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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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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XX郭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7民初256号

    原告:崔XX,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郭X,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陈XX,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X、翁X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7MA5U5YT083。

    法定代表人:梁X。

    委托代理人:马平原,重庆XX律师。

    原告崔XX、郭X诉被告刘XX及第三人重庆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XX、杭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重庆XX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房屋一套,总价款225万元,合同并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签约后,原告积极履行出卖方的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合同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00元(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总成交价的1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我方认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未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是因为原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解押手续,至今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只要原告办理了解押手续,我方愿意配合办理面签手续;2、目前并非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二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被告承担违约金;3、若法院认为我方违约并支持原告的违约金,我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请求依法判决。

    第三人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位于九龙坡区XX天兴XXxxx、xxx、xxx#的房屋现登记的权利人为崔XX、郭X,抵押权人为中国XX。

    2018年7月10日,在第三人重庆XX公司居间下,(卖方、原告)崔XX、郭X与(买方、被告)刘XX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约定:1、九龙坡区XX天兴路2号晋愉上江城XXxxx、xxx、xxx,房号4,建筑面积193.64平方米,价格225万元;2、签约时交定金5万元,首付款100万元于过户当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剩余120万元银行放款直接付给卖方;3、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由卖方还清银行欠款,并于90日内赎出抵押证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4、约定于按揭审批通过7个工作日前办理过户手续;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致使交易不能完成,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10%。

    签约后,刘XX支付了定金5万元。

    2018年10月18日,刘XX签收了崔XX、郭X发出的律师函,该函载:你方应于收到此函件7日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逾期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审理中,各方发表了以下意见:

    原告崔XX、郭XX,1、2019年3、4月份房屋价值190万元-200万元之间,跌幅25万元以上。2、提出解除的理由是: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直未支付房屋首付款,且不配合办理面签手续,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3、买方不配合面签,所以未解押。合同虽未约定面签和解押的先后顺序,但应该先面签再解押。在二手房交易流程中,应当是先办理面签手续,再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最后过户。本案中,虽然约定在90日内办理解押手续,但在之前必须办理面签手续,被告未配合办理面签手续才致使原告至今未办理解押手续。4、通过电话告知被告尽快办理面签手续,对方拒绝办理。

    被告刘XX称,1、2019年4月4日收到解除的意思表示;2、确实仅支付了定金,没支付首付款,原因是对方一直未办理解押手续。3、面签和解押未约定先后顺序,也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但是因卖方不解押,所以我方未配合面签,未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收到办理面签时间的通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房屋查询证明、银行明细、律师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争议的《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系由原告崔XX、郭X、被告刘XX和第三人重庆XX公司共同签字确认,系此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三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三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基于上述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原、被告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买卖双方应当积极、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焦点是,截至目前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作如下评述:

    本院认为,因双方未就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和办理解押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约定,按照二手房交易的一般习惯,先进行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再办理解押手续,对交易双方才有保障。买方提出的卖方先解押后其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手续的意见,无约定依据,也与交易惯例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交易双方确定的买方采取的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作为主要的合同义务,买方应当积极地配合办理按揭贷款审批必要的手续,以利于付款义务的顺利履行。当买方以前述理由拒绝配合办理审批手续后,卖方经催告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履行(包括催告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和支付相应款项)而未履行后,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该催告应当具体明确。而从查明的事实看,卖方的催告未能明确其催告履行的具体义务内容,未能就具体事项给予合理的期限,故而本院认为卖方此时尚未产生合同解除权,其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请求自无事实依据。同时,因首付款约定的是过户前支付,而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和解押手续尚未办理,过户的条件尚不具备,卖方以买方未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合同约定了卖方应在90日内完成解押的内容,该期限预留了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和预约还款的时间期间,在该期间内不仅要双方办理贷款审批,而且卖方亦应办理解押还款的预约手续。从实际情况看,卖方并未到银行预约提前还款,对于合同未能顺利履行的状况,卖方也负有一定之责。综上,对于卖方提出的解除合同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再者,保持合同的稳定,合同继续履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初衷。审理中,卖方称房屋跌幅在25万元以上,买方并未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交易继续进行具备客观基础,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之约定,并结合交易习惯,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XX、郭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原告崔XX、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杭X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曹XX


  • 2019-07-01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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