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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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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x权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开州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54民初100号

    原告:方XX,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8日,住XX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X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XXX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4日,住XX市渝中区。

    原告方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及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X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30000元,并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65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3年3月2日向被告借款XXX元,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2017年10月7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利息标准为月息2%,被告尚欠付原告利息金额为330000元。借款协议同时约定,若被告未付清前述款项的,应承担原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前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未偿还。

    被告杨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日原告方XX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支付被告杨X960000元,通过XX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付被告杨X540000元。2017年10月17日,原告方XX作为甲方,被告杨X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确认向甲方共计借款人民币XXX元整(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二、双方确认上述借款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在2013年3月2日向乙方杨X转账支付借款15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按季度结息,双方确认已经偿还利息时间段为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的利息,本金偿还情况为2016年9月30日委托XXXX公司(账号尾号0952)偿还本金伍拾万元整,于2016年11月18日委托刘XX(账号尾号0169)偿还本金壹佰万元整。目前乙方尚欠付甲方的利息情况如下:1、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9月30日,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2%的月息,共计298000元。2、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2%的月息,共计32000元。乙方尚欠付甲方的利息金额合计:330000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三、若乙方未清偿本协议债务的,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履行本协议有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向原告方XX借款,原告方XX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应该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他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认为,《借款协议》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载明被告尚欠付原告利息330000元,被告杨X负有该款的支付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方XX要求被告杨X支付3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协议未载明具体的支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6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予以支持。被告杨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XX借款利息330000元、律师费16500元。

    二、驳回原告方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元,减半收取324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19元,由被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X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X


  • 2018-02-26
  •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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