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XX与张XX贺x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7民初10464号
原告:贺XX,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贺XX,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重庆XX律师。
原告贺XX与被告贺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谭X,被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贺XX、张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贺XX、张XX向原告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9月23日至二被告最终归还之日的利息,截止2019年4月22日利息暂计为4万元;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贺XX的母亲,被告贺XX、张XX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3月27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登记结婚。2017年9月20日,被告贺XX、张XX因生活资金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当日,被告贺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以及支付方式;2017年9月23日,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10万元转账到被告张XX的账户上。借款到期后,被告贺XX、张XX经多次催告仍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贺XX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是打给被告张XX的,被告张XX用于开店经营了,应由被告张XX自己偿还。
被告张XX辩称,1.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被告张XX转款10万元并非借款,也未约定利息;2.该笔转账的原因是向被告张XX母亲支付彩礼10万元;3.原告提起本次诉讼的原因是被告贺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涉及房屋分割,原告与被告贺XX为了避免被告贺XX离婚分割房屋需要对被告张XX作出相应补偿,而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张XX分两次转款共计10万元。
原告举示了被告贺XX2017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主要载明被告贺XX与妻子张XX因资金需要向母亲贺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2分,到期后本息还清。借款转入贺XX妻子张XX账户(账号:621XXXX9000********)。借款人处有贺XX的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XX举示了原告与被告贺XX及原告的配偶、被告张XX的父母及被告张XX的哥哥在一起交谈的录音音频,录音中被告张XX的母亲陈述:贺XX的母亲结婚给的小礼钱,她给张XX添了点钱共12万给了张XX。张XX的哥哥陈述:贺XX主动提出离婚,彩礼钱言下之意我们要拿出来……
被告张XX举示了其与被告贺XX父亲贺X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被告张XX陈述:结婚你们拿的10万块的彩礼哈,现在妈也说是借款;当时是妈自己说的10万,后边打了10万过来,然后现在就突然变成了借款……贺X并未否认彩礼的事情。
另查明,被告贺XX与被告张XX于201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贺XX2019年3月5日已经向本院起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
被告张XX另举示银行卡交易明细、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截图、招商银行存单、接房流程表(复印件)、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拟证明2017年10月2日卢建芬通过其子张XX向张XX支付2万元,加上结婚礼金张XX账户上有17万元左右,与贺XX在录音中的描述一致。张XX名下账号为621XXXX900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该卡于2017年9月23日在网点柜面通过现金开卡。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贺XX对被告张XX举示的录音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有异议。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贺XX系母子关系。原告系四川省苍溪县人,生活在镇上,类似城乡结合部。被告贺XX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7年9月20日。二被告结婚的时候,原告没有说过要给被告张XX10万元彩礼。被告贺XX陈述:被告贺XX与张XX于2017年3月27日结婚,2017年10月5日办酒席。被告贺XX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7年9月20日。二被告结婚的时候,原告没有说过要给被告张XX10万元彩礼。被告张XX陈述:2017年3月结婚的时候被告贺XX父母没有在重庆,被告贺XX、张XX在重庆扯证,男方主动说要给10万元彩礼,后来因为要在10月办酒席,原告在9月才给被告张XX转10万元彩礼。被告张XX不清楚借条的事,被告贺XX没有向其问卡号,也没有告诉其出具了借条的事,法庭给被告张XX送达传票、诉状才知晓这个事情。被告贺XX同事要借钱,被告张XX就转了8万元给贺XX,剩余2万元用于生意投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贺XX、张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属实。现原告举示被告贺XX出具的《借条》以及转款凭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原告实际出借了款项。被告贺XX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是打给被告张XX的,应由被告张XX自己偿还。被告张XX辩称,该笔转款并非借款,而系彩礼。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分析如下:第一,被告贺XX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借款转入妻子张XX账户(账号:621XXXX9000********)”时间是2017年9月20日,张XX名下账号为621XXXX900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该卡于2017年9月23日在网点柜面通过现金开卡,庭审中原告及被告贺XX也陈述《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被告贺XX不可能在银行卡开卡之前就事先知晓银行账号,故原告及被告贺XX的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此外,借条上仅有被告贺XX的签名,无被告张XX的签名,该借条并不能证明原告出借款项时与二被告有借贷的合意;第二,对于被告张XX庭审中举示的录音,虽然原告及被告贺XX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不予认可,庭审中无证据证明上述录音是被告张XX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故对于上述录音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张XX举示的原告与被告贺XX及原告的配偶、被告张XX的父母及被告张XX的哥哥在一起交谈的录音以及被告张XX与被告贺XX父亲贺X的通话录音中均提到被告贺XX家里存在给彩礼的情况,且在场的人包括原告本人均没有否认彩礼的事情,原告配偶在与被告张XX通话时亦未否认10万元系彩礼的事实,但在庭审中,原告以及被告贺XX均否认要给女方彩礼10万元的事实。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我国还十分盛行,已经形成了一些地方约定俗成的习惯。结合二被告办酒席的时间是2017年10月,原告向被告张XX的转款时间是2017年9月,故被告张XX抗辩该10万元系彩礼的意见符合民间彩礼习俗,原告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进一步举证,但现在原告并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虽然被告贺XX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该自认并不对被告张XX产生约束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9月23日至被告最终归还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贺XX认可系借贷关系,但认为应由被告张XX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贺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9月23日至被告最终归还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贺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杨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