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谢X、刘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浙0103刑初1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金广律师
取得轻判

案件详情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广,浙江XX律师。
被告人谢X,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北京XX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二部刑诉〔202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谢X、刘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谢X及委托的辩护人周金广、何XX、被告人刘X及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黄X、谢X、刘X等人结伙或单独,在“某某德州”等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管理账户成为代理人员,建立俱乐部,并分别成为上级联盟“某某ET”的下级俱乐部之一,纠集赌博人员赌博,通过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即兑换筹码和结算赌资)收取返点方式获利(收取每局赢钱的赌博人员3-5%返点作为获利,由赌博平台、联盟、俱乐部按比例分成)。1、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X、谢X结伙,为非法获利,在“某某德州”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管理账户成为代理人员,招募客服人员,建立俱乐部(俱乐部名为“某公馆”、所属联盟为“某某ET”),接受赌博人员赌博,为赌博人员上下分结算赌资,以每局赢钱的赌博人员赌资的3%-5%作为盈利。被告人黄X、谢X所建立的俱乐部共计接受陈某、杨X、程X等赌博人员投注,累计赌资人民币共计约100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年6月19日6时35分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抓获被告人黄X、谢X。2、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X为非法获利,在“某某德州”等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管理账户成为平台代理人员,建立俱乐部(俱乐部名为“某某那时”,所属联盟为“某某ET”),纠集赌博人员赌博,为赌博人员上下分结算赌资,以每局赢钱的赌博人员赌资的3%-5%作为盈利。被告人刘X所建立的赌博俱乐部共计接受潘X1、潘X2等赌博人员投注,累计赌资约40余万元。同年6月19日6时10分许,民警在四川省威远县××镇××公寓××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刘X。到案后,被告人刘X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谢X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X、谢X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经法庭建议,公诉人当庭建议二被告人量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黄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悔罪、如实供述、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用较小、获利较少、如实供述、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退出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另查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刘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谢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另外,侦查阶段从被告人黄X处扣押黑色vivi手机壹部(电子串号:8698XXXXXX66076)、苹果手机壹部(电子串号:3532XXXXXX53478)和电脑硬盘壹个(金士顿品牌,容量120G);被告人谢X处扣押vivo手机壹部(电子串号:8698XXXXXX66076)、黑色XX手机壹部(电子串号:8625XXXXXX12915)、XX手机壹部(电子串号:8697XXXXXX2730);被告人刘X处扣押小米浅蓝色手机壹部(串号:9900XXXXXX0877)、小米深蓝色手机壹部(串号:9900XXXXXX3668)、中国建设银行卡壹张(卡号:6217××××0908)、中国农业银行卡壹张(卡号:6228××××2579),与案件有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谢X、刘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三被告人对犯罪过程、赌资金额等均供认不讳,证人张X、陈某、杨X、程X、潘X1、潘X2的证言证实网络赌博及充值、提现金额等相关情况,手机照片、电子数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印证充值提现情况、此外还有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收集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谢X、刘X结伙或单独,利用手机软件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黄X、谢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X、谢X、刘X能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犯罪金额、认罪、退赔等情况,对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谢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X手机贰部、电脑硬盘壹个、谢X手机叁部、刘X手机贰部、银行卡贰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置。被告人黄X、谢X、刘X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兵
人民陪审员 罗    丹
人民陪审员 徐  胜  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杨X


  • 2021-04-07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