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侯X、朱X、陈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浙0103刑初1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金广律师
取得缓刑

案件详情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3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XX,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昌宏团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昌宏团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昌宏团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广,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林XX,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昌宏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梁XX,女,199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昌宏团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浙江XX律师(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林XX、朱XX、陈X、梁XX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X、朱XX、陈X、林XX、梁XX、辩护人陈XX、殷X、周金广、姜XX、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邹XX(另案处理)通过“XXX”平台建立客服团队并招募代理商,由被告人侯XX为首的代理商昌宏团队,招聘被告人林XX于2018年3月-2019年3月为业务经理,招聘被告人朱XX于2018年3月-2019年6月为业务员,招聘被告人陈X于2018年5月-2019年6月为业务员,招聘被告人梁XX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为业务员,招揽客户到“XXX”平台投资股指期货,采用开直播间,扮演老师讲课、带单、限制客户出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60余万元,骗得财物由平台、代理商按比例瓜分。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徐X被骗175046元,被害人位会治被骗42610元,被害人张X被骗9000余元,被害人韩X被骗58508.18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徐X、位会治、张X、韩X的陈述、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朱XX、刘X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应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侯XX、朱XX、陈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林XX、梁XX诈骗数额巨大。朱XX、陈X、林XX、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朱XX、陈X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林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梁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侯XX对徐X等四人损失28万余元无异议,辩称其属非法经营证券,未限制出金,未实施诈骗,XX公司是其设立的富XX公司的代称。
被告人朱XX、陈X、梁XX对指控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林XX称其2018年12月离职,2019年5月重新入职,对其余指控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宽处罚。朱XX当庭供认林XX曾于2019年3至4月离职。
辩护人陈XX提出,被告人侯XX不构成诈骗罪,指控数额6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客户资金虽进入XXX平台进行交易,但资金仍处于客户控制之下,昌宏团队并未占有或控制客户资金,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2)侯XX等人虽虚构投资获利,引诱客户开户、投资,但客户投入资金,参与交易都是自主行为,应自知风险;(3)查证属实的四被害人损失共28万余元,公诉机关按业务员的收入倒推另有赃款30余万元,证据不足,不应认定;(4)侯XX承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属认罪认罚,请求依非法经营罪在五年内量刑。
辩护人殷X、周金广、姜XX、徐X均对指控无异议,并分别提出被告人朱XX、陈X、林XX、梁XX系从犯、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邹XX(另案处理)搭建客服团队,招募代理商,诱骗客户到XXX等平台“投资”股指期货,以“老师”带单、引导重仓操作、限制出金等方式,使客户“投资亏损”,进而与代理商瓜分客户“亏损”的投资款。2018年3月,被告人侯XX以XXX名义成为代理商,聘被告人林XX为业务经理(林2019年3月离职,同年5月再次入职),被告人朱XX等人为业务员参与平台运营。2018年5月、10月,被告人陈X、梁XX先后被侯XX聘为业务员,参与运营。侯XX发放林XX、朱XX、陈X、梁XX每月3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底薪,并承诺按公司“利润”的15%发放提成。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间,林XX、朱XX、陈X、梁XX分别领取4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提成,共计43000元。
其间,被告人侯XX等人拉不特定人员进入微信群,将有证券投资意向者引导至网络直播课堂听取“投资授课”,业务人员在群内以老师助理或投资者的身份“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授课老师”,骗取投资人信任,诱导其在“投资平台”开户入金,“投资”股指期货。其后,在仅有一名真实投资人的微信群内,被告人等采用“授课老师”带单、发布虚假投资盈利信息、引导重仓操作、限制客户出金等手段,诱使投资人频繁“交易”,致使被害人徐X、位会治、张X、韩X等人“投资亏损”共计60余万元,钱款由平台和侯XX等人瓜分。其中:
2019年4月,18名投资人通过侯XX的昌宏团队在XXX平台开立资金账户,其中8名投资人入金104465.78美元,出金
40004.78美元,共计损失64461美元(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徐X被骗参与“投资”,损失175046.80元;被害人位会治被骗参与“投资”,损失42592.81元;张X被骗参与“投资”,损失9000余元;被害人韩X被骗参与“投资”,损失58508.38元。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2019年6月26日10时35分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被告人侯XX、林XX、朱XX、陈X、梁XX等人,扣押手机132部、笔记本电脑5台、固态硬盘7个、U盘5个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XX、陈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林XX、梁X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位会治的陈述,证实其陈述:2019年年初,其被拉到一个“科创杯股神争霸赛”炒股交流群,群内程XX等老师介绍A50,并直播实盘操作。后其加了程XX助理“徐X”的微信,进了“战鹰队”微信群。其通过XXX客服专员在XXX平台开户、注册,将人民币转给平台上公布的卖家,卖家将对应的美金虚拟币转到其出入金账户,其再将虚拟币充值到XXX平台,根据程XX的推荐买入A50。四天交易20多笔,产生手续费1200余美元。后其感觉该平台指数是人为控制的,便办了出金手续。其先后入金五次共计10993美元,折合人民币79000元,扣除出金,亏损人民币42000余元。其陈述有调取证据清单、“战鹰队”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及截图)、交易详情、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佐证。
2.被害人徐X的陈述,证实其陈述:2019年3月1日,其被微信昵称叫正X的人拉进一个“三阳开泰满盘红B群”股票交流群。群里有程XX等三位老师直播讲课指导股票投资。后程XX说股票行情不好,让投资A50平台,群助理发了一个XXX客服专员的微信,其加了对方微信,提供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开了户。其被拉入一个“战鹰群”,群助理徐X会在群里喊单,让大家买涨买跌。后其在XXX平台入金,共转账179450元(25000美元),除了出金4403.20元(约640美元)外,其亏损175046.80元。出金是指在XXX平台上点击出金,第二天就会到Coinpay平台的钱包里,在Coinpay平台出售后才能把钱转到银行卡。其间赚过几次一两百美元,但每次都亏一两千美元,一下子就亏光了,老师还让继续投钱。其陈述有调取证据清单、“三阳开泰”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及截图)、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佐证。
3.被害人韩X的报案材料、报案笔录,证实其陈述:2019年3月“群助理&徐X”拉其进了“M三阳开泰满盘红M”微信群,根据群里的链接,其看了程XX等三位老师直播股票投资课。程XX说股票行情不好,可以带大家做A50。群助理发了一个XXX客服专员的微信,其加了对方,开了户,被拉入“战鹰队”群。其根据徐X的喊单(转发老师的消息),买涨买跌,进去后就赔了。其先后五次入金共计63221.06元。后其发现是骗局,出金
4712.68元,共损失58508.18元。其陈述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
4.被害人张X的笔录,证实其陈述:2019年4月被人拉入“三阳开泰满盘红B群”股票讨论群,正X老师介绍其认识了“群助理&徐X”,徐X发了程XX等三位老师比赛的直播讲课。程XX说带大家做A50。后其加了XXX客服,被拉进了“战鹰”群。对方帮其开了户,其通过XXX平台两次入金共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6150元),后其出金2061元,共损失34089元。其陈述有手机转账(入金)记录佐证。
5.涉案人员罗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述:(1)2018年3月其入职侯XX做股票推荐、融资融券的私人团队。入职时,侯总说只要会玩微信就可以。其工作是和朱XX等10人养微信号(即保持微信的活跃状态,防止被封号),其养好了约10个微信号,两个月后离职。(2)2019年5月15日林XX让其回公司做业务员,每月底薪4000元。林XX安排了6只工作手机、20个工作微信号供其使用。在公司买来微信群里,侯XX作为推荐股票的老师(吸粉群昵称正X,客户群昵称浩X),林XX作为老师助理,员工用工作微信号充当水军,鼓吹老师炒股怎么厉害,吸引客户添加老师微信好友,进专门炒股的微信群。(3)公司有15个类似的炒股微信群,每个微信群里真实客户大约二三十个,其他七八十个都是公司人员操作的工作账户。老师每天会在群里推荐、分析盘面,员工用工作微信号,在群里做托儿冒充炒股客户,鼓吹老师水平厉害。侯XX和林XX教大家怎么发言。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下载XXX,在里面炒股。2019年6月侯XX给四个业务员每人四个虚拟账户,每个账户里有200万元金额,操作赚了就到微信群里晒出来,吸引更多客户来下载注册。客户下载安装后,可以实名认证注册,充钱到平台,平台给客户资金放大十倍杠杆。软件平台和公司如何分钱其不清楚。其没拿到过提成,听说陈X以前拿到过10000元提成。
6.涉案人员朱XX的供述,证实其供述:(1)2018年8月其入职邹XX的XXX公司任客服。XXX是专门做A50和XXX期货的平台公司。公司会收取2600元直播间费用,对代理商进行培训,找老师在直播间课堂做营销,引导客户开户入金做期货。代理商发展客户,让客户在平台入金跟着老师做期货(放大100倍杠杆),老师带客户操作亏损。让客户加重仓,亏损额就容易上去,手续费也较高,容易亏损。客户亏的钱就是平台公司和代理公司赚的钱,平台拿15%-22%,代理商拿78%-85%,具体比例按邹XX和代理商的约定,也有约定包括手续费的。A50买一手
1100美元,XXX买一手1400美元,手续费都是50美元一手。(2)其经手的代理商约有40个,经手的客户2018年入金200余万美元,2019年入金100多万美元,客户亏损额约85%。在XXX平台的Coinpay软件,客户实名认证才能买对应美元的虚拟币,买好后在XXX平台的CRM账号入金,金额显示客户在XXX开户的账号里。客户支付的人民币实际应该是邹XX或公司负责出入金的王X收取,因为客户亏损之后,客户的入金由邹XX和代理商分成。公司后台报表有客户的名字、地址、电话以及出入金的金额等数据,全国各地的客户都有。公司“后台截图留档”表格中的XX公司是代理商侯XX管理的。(3)客户申请出金时,代理商会告诉其同意还是驳回,其把情况报告王X。一般驳回出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客户盈利要出金,代理商会要求驳回,或公司会要求代理把客户盈利的钱贴上;一种是只让客户出金本金,盈利部分驳回;还有是客户部分亏损,剩下的钱想出金,有的代理也会要求驳回。朱XX所供述的后台数据一节有综合账户报表(XXX)佐证。
7.综合账户报表(XXX,复印自邹XX诈骗案),证实2019年4月代理商XXX名下创建账号18个,其中8个账户有出入金记录入金共计104465.78美元,出金共计40004.78美元,损失64461美元。其中,位会治入金10993美元,出金5186美元;张X入金5000美元,出金3595美元;韩X入金9209.78美元,出金896.78美元;徐X入金25000美元,出金640美元。
8.涉案人员刘X的供述,证实其供述:(1)2018年7、8月份其到邹XX管理的XXX平台任客服,平台主要做国际A50期货指数和XXX,没有交易资质。其、朱XX、周XX三人分别负责三个直播间课堂,做课堂助理,解答代理商关于XXX平台的问题,制作账单。直属代理(即一级代理)的返佣率是90%(即平台拿10%),二级代理能拿到80%-85%的返佣,比例由代理商自己谈。XXX数是代理所发展客户的实际交易盈亏,客户亏损就等于平台和代理商的盈利,反之客户盈利就是平台和代理商的亏损。(2)平台两三个月会开新一期的课堂,由老师在网络直播间讲课,介绍XXX平台做A50和XXX的优势,吸引客户投资开户炒期货指数。客户通过XXX的Coinpay软件平台(由王X管理),以美元入金、出金。XXX平台是一个单独的软件,客户入金并没有流入真实的XXX市场,客户看到的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王X在操作XXX的后台,她可修改这些数据。之后代理商在微信群里冒充老师带单,即告诉客户买什么期货,买涨买跌,目的是让客户亏损。如果客户赚钱了,就会继续叫客户加金重仓操作,在资金杠杆下很容易爆仓(本金亏光)。客户赚钱了要出金,代理商会告诉客服要限制哪个客户出金,客服将情况告诉王X。客户被限制出金,会投诉或报警,王X会联系处理,处理不好就由代理商或风控部门出面谈。赔钱由客户所属的代理商出,或者从代理商的保证金里扣。(3)每一期课堂约六周时间,一期课堂结束后会把这一拨平台的客户账号关闭,正常情况下应该会先让客户把账户里的剩余本金出金。平台会结算每个代理商的业绩(客户的实际亏损)和返佣。其入职后拿到提成五六万元。
9.搜查笔录、录像光盘、扣押清单、案涉物品照片,证实:民警对深圳市龙华区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10.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和身份情况。
11.被告人侯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述:XX公司是员工之间的叫法,公司有梁XX、罗XX、朱XX、林XX、陈X六名员工,公司事务由其负责管理。其用淘宝买来的微信号,通过在微信群里发消息吸引对方投资,然后将钱打到一个姓邹的提供的平台上,由姓邹的按比例给其提成。平台注册、出入金都是姓邹的操作,其公司负责在微信群里找客户聊天,吸引客户,共骗了客户约21万元。
12.被告人林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述:(1)2018年9月份,其受XX公司股东侯XX的邀请,入职担任侯的助理。因和侯XX有矛盾,感觉公司业务违法,2018年12月其曾离职,2019年5月12日左右再次入职,仍担任侯XX的助理。员工有朱XX、陈X、梁XX、罗XX等。公司买来微信群,里面大部分是真实的客户,侯XX在群里的身份是推荐股票的老师。业务员根据公司发放的话术,在微信里聊天找炒股客户,拉到专门建的交流微信群,老师在群里推荐股票,在直播间讲课,业务员用工作微信小号在群里发言,吹捧老师的水平,让客户相信老师。其有七八个工作微信号。(2)一段时间后,老师就说股票行情不好,推荐A50、MT4,让客户投资入金。客户有投资的意向,找客服朱XX报名、注册账号,炒XXX。客户亏损的话,相应资金进入平台。客户赚钱,就是平台亏损的钱。公司拿多少返金,要问侯XX怎么和平台协商的。客户赚钱,前期可以从平台提钱,后来平台做了点手脚,客户赚的钱就不太能提出去了。平台有出金审批权限,公司股东应该也有权限。客户投诉由平台处理。(3)员工的薪酬是底薪加提成,提成是按侯XX宣布的公司净利润的15%计算,按每个员工工作表现,一波行情发一次,每个员工约10000元。2018年其拿了一次提成10000元,2019年没拿过。
13.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述:(1)2018年3月其被总经理侯XX招聘到XX公司上班。侯XX给其、林XX、罗XX等人进行过简单的股票知识培训。公司分资源组和业务组,先由资源组匹配工作手机号里的通讯录,加好友,再将微信好友拉进事先建好的微信群里,业务员发公告,让对股票没有兴趣的人自动退群,业务员再将人重新拉进一个老师号建的微信群,群里有老师、客户、业务员。2019年4、5月份扮演老师的人离职后,侯XX开始扮演老师。一个业务员同时会使用多个微信账号,其有7个工作手机,用7个微信号同时在15个微信群里配合老师说话。(2)群里常发一些炒股信息,目的是让客户去下载MT5软件在XXX平台(侯XX负责联系)开户购买A50产品,然后再将客户拉进一个微信群里。这个群里只有一个客户,另外都是公司的人。老师会将操作指令发在群里,教用户何时买卖,业务员将模拟盘里的盈利截图发在群里,目的是哄骗客户,让客户相信通过老师的指令确实可以赚到钱,将钱投进XXX平台里。(3)2018年11月份其接手客服工作,为客户开通账户,解答疑问。客户在Coinpay平台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然后支付到XXX平台,就可以在平台账户里看见资金,根据老师指令购买A50。客户入金没有限制,出金由客户申请,然后平台会通知其,其告诉老板侯XX,由侯决定是否给客户限制出金。客户投诉到平台,平台会告诉老板,老板怎么处理其不清楚。其拿过两次提成,2018年12月份
6000元,2019年3月份9000元。
14.被告人陈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陈述:(1)2018年5月其被侯XX招聘至XXX公司工作,侯XX是公司总负责。其、朱XX、罗XX、梁XX、林XX的工作内容,是用公司给的手机和潜在客户资料加微信好友,把侯XX的微信号推荐给其中有炒股意向的。其手上有12个工作手机,20个微信号。侯XX会将客户拉进一个微信群,每个微信群里的老师都是侯XX,三分之一的号是客户,三分之二是公司员工手上的号。员工在微信群里冒充跟着老师投资赚到钱的投资人,侯XX还会发一些模拟盘的K线图来骗客户。一旦客户要跟着老师炒股,就让其加入一个群。里面除了客户一个微信号外,其他都是自己人,目的是要让这个客户投进来的钱慢慢亏完,还有就是要让客户根据老师建议换投资产品。(2)2019年4月底之前,一直是让客户在XXX平台开设账户(朱XX负责开户),后换到香港金安平台。客户可买涨买跌,像股票一样,但里面有10倍杠杆,产品一跌,客户就亏很多钱。公司赚的就是客户亏损的本金。本金可能是公司和平台按比例分的。侯XX给其、林XX、朱XX、罗XX等人各一个账号,在平台的模拟盘里操作,将截图发在群里,模拟盘操作、盘面和真实情况一样,但是资金、盈利等内容都是假的,做给客户看的。(3)每做完一拨,其、梁XX、朱XX、林XX、罗XX可平分公司利润的15%提成,具体老板决定。其到公司之后一共做了三拨业务(林XX均在职),具体骗了多少客户不知道。第一拨(2018年7月)没发提成,第二拨说骗了四五个客户,第三拨2019年3月骗了多少不清楚。其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2018年11月左右分到提成4000元,2018年年底(后供称为2019年2月)拿过10000元。
15.被告人梁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述:(1)2018年10月经陈X介绍其进侯XX的公司工作。林XX是经理助理兼客服,其和阿X、阿X(2018年12月离职)是资源组,陈X、罗XX、朱XX等是业务组。公司给其配了10个工作手机,其用公司给的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用来发朋友圈,在十四五个客户微信群里发言。资源组是用工作手机加别人微信,把这些微信拉进一个微信群,经过三五天筛选之后,向其中对股票有兴趣的人推送老师名片,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一个老师号、一个助理号,另外都是客户和公司员工,侯XX用假名在微信群里扮演老师,讲股票行情,林XX冒充老师助理。一个员工同时使用多个工作微信号聊天,不断吹捧老师,目的是让客户相信老师,下载软件、投钱。(2)公司做过三拨业务,其刚进公司时一拨,2019年3月至5月一拨,6月份第三拨。侯XX和林XX才知道做了哪些客户,林XX说是从客户的本金收取10-20%的利息。过年后其拿过一次奖金4000元。林XX2019年曾离开公司一个多月,5月份后又来公司上班。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有关被害人损失金额问题,经查,(1)自涉案人员朱XX处扣押的综合账户报表,记载了2019年4月昌宏团队名下新设18个账户,其中8个账户有出入金情况,其中被害人徐X、位会治、张X、韩X的“投资”情况与前述被害人的报案一致,故该账户报表载明的投资情况客观真实,被害人“投资损失”64461美元(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应予认定。(2)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XX、陈X、林XX、梁XX共分得提成43000元。林XX、陈X均供称业务员提成为公司利润的15%,此与梁XX所称业务需收取客户本金10-20%的利息亦相吻合。故按15%的发放比例可计算出其间昌宏团队至少“获利”28万余元,该数额与2019年4月的金额并不重合,且不包括平台方的获利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损失金额60余万元已属就低认定。故辩护人陈XX有关60余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经核算,公诉机关指控的徐X、位会治、韩X损失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经查,被告人林XX、朱XX、陈X、梁XX等人均供述入职于侯XX负责的XXX公司,结合深圳市XX公司的档案查询资料可知,无论公司登记或业务运营,该公司与昌宏团队均无关联,故被告人侯XX有关XX公司系富XX公司代称的辩解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林XX任昌宏团队业务经理,该事实有被告人朱XX、陈X、梁XX的供述证实,故林XX有关其于2018年12月离职的辩称不予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朱XX、陈X、林XX、梁XX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侯XX、朱XX、陈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林XX、梁XX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各被告人等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证券投资信息,诱使不特定多数人“入金”,促成“投资亏损”,瓜分对方的投资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予从严惩处。
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提出侯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林XX、朱XX、陈X、梁XX有关昌宏团队业务运作的供述相吻合,足以证实侯XX等人以证券投资为诱饵,层层筛选“目标客户”,假扮老师、客户,以话术、虚假投资盈利信息“围攻”客户,让“客户投进来的钱慢慢亏完”的业务模式。涉案人员朱XX、刘X的供述与被告人侯XX的庭前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侯XX等人采用发布虚假投资信息的手段,诱骗不特定社会公众将钱转入邹XX的“投资”平台,促成客户“投资”亏损,进而瓜分客户亏损款的事实。“公司赚的就是客户亏损的本金”,可见,前述“投资”并非真实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交易,各被告人对客户入金的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足以证实。
其次,本案的“投资”系被害人因被告人一方的欺骗手段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的财产处分。被告人等虚构事实,引诱交易的事实已无需再行论证。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入金”后,平台账户虽显示其投资金额,但该投资金额仅是虚拟货币,被害人“出金”须经平台和代理商认可,并给予转换为流通货币方恢复对投资资金的实际控制。在被告人一方全套路“围攻”之下,被害人进行“投资交易”并接受“投资亏损”的现实,属因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自愿交付,故应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有关侯无非法占有故意,属非法经营行为,被害人系自主投资,应自担风险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涉案人员朱XX、刘X的供述证实,为骗取客户投资款,平台、代理商会限制客户出金,该事实亦得到被告人林XX、朱XX供述的印证,故限制客户出金是案涉平台诈骗客户投资款视情采取的手段之一。限制客户出金并非平台对全部被害人采取的必然诈骗手段,故被告人是否对已“投资亏损”的被害人徐X等限制出金,并不影响本案诈骗性质的认定。
侯XX就其非法占有故意当庭推翻原供,故其辩护人有关侯XX属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朱XX、陈X、林XX、梁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XX、陈X、林XX、梁XX退缴的违法所得14万元按比例发还案涉被害人徐X、位会治、张X、韩X等人,其余非法所得46万余元向被告人侯XX继续追缴。
七、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28部、笔记本电脑5台、固态硬盘7个、U盘5个、电话卡44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炜青
人民陪审员  徐胜国
人民陪审员  郑利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X
书记员周伴伴
侯XX、朱XX、陈X、林XX、梁XX诈骗案作案工具没收明细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原持有人
Lenovo手机(白色)
无主
Lenovo手机(黑色)
小辣椒手机(灰色)
小米手机(灰色)
小米手机(金色)
小米手机(银色)
聚力手机(金色)
苹果5S手机
固态硬盘
索尼笔记本电脑(银色)
戴尔笔记本电脑(红色)
小米手机(金色)
侯XX
小米手机(银色)
聚力手机(金色)
华为手机(绿色)(个人手机)
苹果手机(金色)
固态硬盘
U盘
电话卡
小米手机(金色)
陈X
小米手机(银色)
DOOV手机(黑色)
苹果手机(白色)(个人手机)
HP电脑(灰色)
小米手机(金色)
朱XX
小米手机(银色)
Toshiba笔记本电脑(白色)
苹果7Plus手机(红色,个人手机)
林XX
小米手机(金色)
小米手机(银色)
聚力手机(金色)
电话卡
电脑硬盘
小辣椒手机(灰色)
梁XX
Lenovo手机(白色)
Lenovo手机(黑色)
小米手机(金色)(其中个人手机1部)
小米手机(银色)
小米手机(黑色)
聚力手机(金色)
聚力手机(白色)
Newman手机(白色)
固态硬盘
小米手机(金色)
罗XX
小米手机(银色)
联想thinkpad电脑(黑色)
合计


  • 2020-06-28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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