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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王X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9)浙1102民初18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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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方代理介入案件后,充分组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后,原告即撤诉

案件详情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1844号之二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7200806。

    法定代表人:吴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XX、黄X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运河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志康,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XX公司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练 卿

    人民陪审员  叶XX

    人民陪审员  雷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蓝XX


  • 2019-06-14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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