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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挽回损失30余万元。

  • 综合类型
  • (2019)皖0102民初10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葛贤虎律师
为当事人及时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2民初1098号
原告:沈XX,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安徽陈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贤虎,安徽陈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苏路交口东北角天街商业中XX3#楼509,510,511,5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被告:刘XX,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王XX,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沈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贤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一、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7863元并自2018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1077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2月5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总计477000元,借款后,被告也曾陆续还款,至2018年5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300000元未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8月15日,按月息二分五计算,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仅于2018年9月5日、6日偿还原告利息27863元,本金2137元,合计30000元,尚欠本金297863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沈XX借款。原告沈XX的丈夫华X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2018年5月12日向刘XX转款200000元、195000元,向王XX转款12000元、6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及还款情况进行结算,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沈XX300000元,月利息二分五厘,借期三个月整(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到期本利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处刘XX、王XX签字,及加盖安徽XX公司印章。借条下半部分注明了计算过程。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8年9月5日还款10000元,2018年9月6日还款20000元,合计30000元,并主张其中27863元为偿还利息,2137元为偿还本金。之后原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诉讼来院。
另查明,刘XX与王XX系安徽XX公司的股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借条、转款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借条及打款凭证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0000元,并自认被告已偿还27863元利息,2137元本金,尚欠本金297863元,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既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予以确认,现原告催要,安徽XX公司、刘XX、王XX应予支付。关于利息,欠条约定月利息2.5分,现原告自愿从2018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当事人对其抗辩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XX借款本金297863元及利息(以29786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30元由被告安徽XX公司、刘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宣春莲
人民陪审员  程文光
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XX
书记员丁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9-07-12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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