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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辩护,获从轻判决

  • 刑事辩护
  • (2020)沪0118刑初6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伟律师
在案件进入一审法院审判前,针对从轻处罚的点展开工作,在判决中得以体现,效果较好。

案件详情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8刑初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XX。

    被告人蒋X1。

    被告人胡XX。

    被告人蒋X2。

    辩护人唐X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金伟,上海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1、胡XX、蒋X2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XX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蒋X1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建立名为“快乐大本营”等聊天群,伙同被告人胡XX、蒋X2组织文XX、刘X、梅XX等群内人员通过“悠哉棋牌”微信小程序以“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赢家处收取每局人民币15元、人民币20元、人民币50元不等的台费。至案发三被告人共计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蒋X1分成占四成,被告人胡XX占四成,被告人蒋X2占二成。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蒋X1、胡XX、蒋X2用于作案的手机三部及银行卡五张。被告人蒋X1、胡XX、蒋X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蒋X2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X1系主犯,被告人胡XX、蒋X2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1、胡XX、蒋X2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2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蒋X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X2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X1、胡XX、蒋X2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三被告人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1、胡XX、蒋X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蒋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手机3部、银行卡5张均予以没收;被告人蒋X1、胡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段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婕

    书记员 黄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2020-07-09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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