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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对方上诉后撤诉!

  • 合同事务
  • (2021)鲁14民终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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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满判决结果后提起上诉,在我方努力下原告撤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御景龙城10号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徐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昌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XX(广昌XX)。

法定代表人:饶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XX。

法定代表人:石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X,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沈阳XX公司、石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辽宁XX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泰安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昌县XX公司、沈阳XX公司、石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市XX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安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尾

审 判长  高振平

审 判员  李玉鹏

审 判员  赵立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科

书 记员  赵XX


  • 2021-05-12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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