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为: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0)971号
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兰,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A餐饮公司
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X自2018年3月5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外卖派送一职,2019年3月14日上午11时,申请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因路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受伤,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及髁间隆起骨折,右膝交叉韧带损伤,髌骨韧带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及伤残,后诉至仲裁委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办案经过:
本案因前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故前期先行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认为其具有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后起诉中仲裁委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因单位不履行而申请强制执行,单位全额履行以及为申请人补缴了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4日在职期间的社保。
案件结果:
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后被申请人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补缴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
审判人员金鑫
裁判日期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