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 0306 刑初 5076 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3 年 7 月 2 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
圳市宝安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于 2019 年 9 月 9 日被逮捕,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景峰,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范XX,男,1989 年 8 月 14 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
圳市龙岗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于 2019 年 9 月 9 日被逮捕,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谢XX,男,1989 年 9 月 22 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被逮捕,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潘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谢XX,男,1989 年 11 月 16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
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被逮捕,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胡XX、范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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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林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杨XX,女,1985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
市德安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被逮捕,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向XX,男,1981 年 10 月 12 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
山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被逮捕,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X,广东XX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50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范玉
枫、谢XX、谢XX、杨XX、向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XX、范XX、谢XX、谢XX、杨XX、向XX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
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XX系深圳XX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 年 2 月,被告人胡
樟养找到被告人杨XX要求其帮忙购买 XXX.5 元人民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杨XX找到被
告人向XX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XX又找到被告人谢XX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谢XX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深圳市XX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XX)名义
向深圳XX公司虚开了 15 张总票额为 XXX.5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胡XX
以该 15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 254591.4 元人民币。胡XX向谢XX支付了该 15 张发
票的手续费 140175 元人民币。谢XX在收到该笔手续费后支付给向XX 32825 元人民币作为
介绍费。向XX将其中的 17825 元人民币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杨XX,其自己获利 15000 元人民
币。
被告人范XX系深圳XX公司法人代表。其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期间,多次找到被告人谢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谢XX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
下分别以深圳市XX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XX公司(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深圳市XX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XX)的名义
胡XX、范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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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圳XX公司虚开了 14 张总票额为 XXX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范玉
枫以该 14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 236834.02 元人民币。范XX向谢XX支付了 14 张
发票的手续费共计 120866 元人民币。
民警接到报警后,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杨XX、向XX到案接受调
查。杨XX、向XX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市福田
区将被告人谢XX、谢XX抓获归案;民警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胡XX、
范XX到案接受调查。胡XX、范XX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胡XX、范
玉枫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
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明、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胡XX、范XX、杨XX、向
兴华、谢XX、谢XX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录像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范XX、谢XX、谢XX、杨XX、向XX无视国家法律,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
中,被告人胡XX、谢XX、范XX、谢XX分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
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XX、向XX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XX、
范XX、杨XX、向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
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XX、范XX全额补缴了涉案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胡XX、范XX、谢XX、谢XX、杨
珍珍、向XX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且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
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胡XX、范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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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范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向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七、被告人谢XX违法所得 107350 元人民币、被告人谢XX违法所得 120866 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 17825 元人民币、被告人向XX违法所得 15000 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
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重彬
人民陪审员 王 絮
人民陪审员 卢铭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X(兼)
书记员 林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