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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纠纷

  • 综合类型
  •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1652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景峰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52号

    原告刘XX,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吴XX,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蔡景峰,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59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XX。

    委托代理人宋XX,北京XX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X和蔡景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原告购买颐林雅院二手房9栋7A单元,并于2013年5月15日

    启动装修。装修期间发现主人房(东南)入门天花有渗水,和管理处维修师傅XX后推测是被

    告8A单元水管或卫生间引起,要求被告检修并解决渗水问题,被告拒不承担责任,认为只是

    渗水不是漏水,要原告从楼下解决被告向楼下渗水的问题。2013年7月2日,原告本着积极

    主动的态度,为被告购买知名防水材料,建议对被告卫生间用塑钢泥填缝,并刷隐形防水液,

    但是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友好建议。2013年7月14日,原告发现主人房入门天花吊顶里面非常

    潮湿,渗水明显,考虑到被告的配合意愿太差,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原告只好按照被告的要求,

    找灌浆师傅对天花渗水区从楼下做灌浆处理,随后几天,原渗水区停止渗水。2013年7月25

    日,装修师傅发现和原渗水区一梁之隔处出现新的渗水区,并且在原告所属的7A单元的另外

    一个房间(西北)的天花发现新的渗水区,推测8A的热水管经过该渗水区。2013年7月26

    日,就灌浆无法堵漏的现实以及新出现的渗水区,原告和被告再次开展沟通,但是被告仍然坚

    持不是被告的问题。为此,原告建议被告到7A单元查看渗水现场,被告现场确认问题属实。

    推测渗水问题要么是卫生间渗漏,要么是水管渗漏,考虑排查方便,原告提出被告可以做水管

    加压测试,排查水管渗漏的可能性,被告接受,但是到晚上,被告又不同意检查水管。2013年

    8月3日,被告终于同意接受原告建议,由原告安排师傅对被告卫生间刷隐形防水液,但是只

    允许在被告认为渗水的一个小角落应用,其它区域尽管地砖、墙角缝隙也较大,但是被告坚持

    不让应用。尽管防水材料说明书要求刷2次防水液,但是被告仅允许刷1次。事后发现,这次

    卫生间一个小角落刷1次防水液没有起到防水的效果。从2013年6月17日开始协商,原告花

    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联系被告,协商解决被告所属的8A单元向原告所属的7A单元渗水的问

    题,一直没有取得进展,对原告的装修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天花渗水导致腻子发霉,无法刷漆,

    装修施工被迫中止,对原告的正常生活产生极大影响;从2013年8月开始,被告开始拒绝接

    听原告电话,协商完全无法进行。在原告和被告的协商过程中,管理处、社区工作站、片区民

    警也参与了相关的协调工作,但是未能说服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2014年3月,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准前述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4月,法院开

    始调解,最终被告、原告双方接受法院建议,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态度,由双方排查渗水问题

    根源,然后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执行。2014年4月17日开始,被告、原告

    开始排查渗水问题,由于被告坚决不同意做水管加压检测,只好如下排查:2个卫生间先后做

    闭水检测,闭水期间未发现渗水明显加重;北阳台防水检测,停止8A每日例行的北阳台手工洗

    衣倒水,未发现渗水减轻;热水管排空检查,排空5天后发现7A天花渗水改善显著;根据上

    述排查,各方初步判断是8A热水管渗漏导致向7A渗水,随后原告、被告协商解决方案,并安

    排水管改造公司上门确定方案,被告选择水管走外墙的方案。原告咨询专业工程公司,他们可

    以3000元包工包料完成外墙方案,被告选择的工程公司报价6000元。2014年5月15日,为

    了尽快解决问题,原告同意按照被告选择的公司报价,承担水管改造工程6000元费用的60%,

    并和被告签订协议,随后原告向法院撤销诉讼。2014年5月23日,被告启动水管改造。2014

    年5月30日,被告确认:已经完成水管改造,并对原水管做了排空处理,原水管里面不再有

    水。2014年6月6日,原告发现渗水处都己经干透,于是安排师傅继续装修;2014年6月7

    日,再次发现渗水处有明显渗水(3个房间中西北房间情况最严重,其它2个房间情况略好),

    于是再次联系管理处、被告,协商如何解决。根据上次水管排空的经验,推测原水管里面可能

    还是有水,于是原告建议被告再次对原水管做排空检查。2014年6月12日,经过多次劝说,

    被告都认为原水管己经排空不可能还有水,但是最终被告还是同意了原告的建议。2014年6月

    21日,原告安排设备、装修师傅和管理处一起到被告家里对原水管做排空处理,结果2个卫

    生间都排出大量的积水。原告提出由管理处对排空后的水管做封闭处理,但是被告坚决拒绝。

    2014年6月28日,鉴于水管排空后几天内渗水情况明显改善,但是一周后再次发现和历史渗

    水类似的情况,联系被告,被告建议观察1个月再看如何处理。2014年7月19日,按被告建

    议的观察1个月,发现渗水情况没有改善。2014年7月30日,原告邀请被告、管理处汪XX、

    维修师傅XX一起到现场确认问题,被告提出再观察一个月,如果渗水问题还存在,一定配合

    彻底检查解决。2014年9月13日,超出约定的1个月后,发现渗水情况继续,没有改善。于

    是原告和管理处汪XX设法和被告联系,但是耗时1个月,被告电话无人接听。2014年10月

    21日,被告接听电话,但是提出无理条件:同意原告提出的对水管排空一次,并对卫生间刷防

    水材料,但是要求原告书面承诺如果这次检修之后还有渗水问题不得再找被告。鉴于渗水问题

    一再反复,被告确认的事实(水管改造后原水管已经排空)也被证明虚假(事实证明原水管里

    面大量积水),在无法准确断定渗水问题并彻底解决前,被告设置的前提条件完全不合理,即

    便本次渗水问题解决,并不能杜绝以后再次渗水的可能性。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的漏水妨害,费用由被告承担;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0260元【延迟入住损失165000元(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10月

    31日,实际损失根据被告实际修复自己房产漏水之日计算)、装修返工材料和人工费20000元、

    灌浆防水工程费1500元、防水套装材料费160元、水管改造费3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鉴

    定费、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一、本案纠纷并非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是侵权责任纠纷。二、被告不应承担原

    告的赔偿请求。首先,原告房产屋顶渗水这一损害事实不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

    任原则”的范畴,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遭受到了损害结

    果,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颐林雅院9栋7A房的前业主与被告均系2008年3月搬入,该业主已经在该房内生活了5年

    多,与被告相处融洽,并没有出现7A房的前业主投诉房屋屋顶渗水的现象。同时,发生渗水

    后,被告一直积极配合原告检测漏水原因。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的日常居住行为是正常使用且合

    理的,并不存在过错,与原告屋顶漏水并无因果关系。其次,造成房屋渗水的原因可能是因为

    原告为了装修房屋,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导致两层楼房中间的热水管浸水从而引起了原告

    房屋屋顶渗水。原告自己承认为装修擅自改变了房屋墙体结构,向卫生间方向移动了30公分。

    而且根据被告家的保姆的证言,原告在装修期间产生的噪音非常巨大,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影

    响。被告多次向物业管理处报告情况,物业管理处也派人过来现场查看和制止,但原告置之不

    理,继续野蛮施工,造成原告居室的地脚线砖松动破裂。上述事实表明,涉案房屋屋顶渗水是

    在原告野蛮装修之后开始的,与被告无关。三、本案系侵权纠纷,原告仅举证证明损害结果,

    未举证证明何种行为造成这一损害结果,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果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是深圳市福田区XXA房、8A房的业主。被

    告为原告的楼上住户。因原告的7A房房顶数处渗水,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原告提交通话记

    录和短信记录,证明其最早于2013年6月17日开始就房屋渗水与被告进行交涉。2013年7

    月14日,原告为治理漏水支付高压灌浆费用1500元。

    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对8A房主卧卫生间进行放水浸泡防水测验、于

    2014年4月19日对8A房公共卫生间进行放水浸泡防水测验和对8A房北面阳台进行防水测

    验、于2014年4月30日对8A房生活热水管进行测试,最终原、被告双方得出结论:系热水

    管渗水。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一份《协议书》,确认渗水问题应该出在热水

    管上,双方决定对8A房热水管进行重新铺设,走外墙铺设,由被告负责聘请专业装修公司进

    行改造,施工费用(预算6000元左右)由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3600元并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8A房热水管改造完毕。

    原告提交与物业管理处汪XX和李X的短信记录、房屋渗水照片主张8A房热水管改造一

    段时间后再次发现渗水,并导致配电盒空气开关烧毁。庭审中,被告称房屋漏水已经解决,原

    告已于2014年11月将房屋出租;原告称其于2013年1月购买该房产、2013年5月开始装

    修、于2013年7-8月左右完成主体工程装修、于2014年11月起交给朋友居住。庭审后,原

    告称其房屋目前渗水状况基本消失。

    另查,颐林雅院9栋7A房房屋面积为139.32平方米,2013年、2014年该地段该面积房

    产指导租金约为3483-3900.96元/月。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房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房产负有管理义务,现其房产的热水管

    渗漏致原告房屋受损,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主张热水

    管渗漏系原告的装修行为导致,但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修复漏水

    处,因双方已经采取另行铺设管道的措施进行修复,并且原告也确认目前漏水情形已经基本消

    失,其房产亦已经正常居住使用,故原告该诉求缺乏事实基础,无判处必要。关于原告要求被

    告赔偿的损失中:1、迟延入住损失,扣除原告正常装修期间后,本院参照当时的指导租金酌

    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4万元。2、装修返工材料和人工费,原告对此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

    予认定。3、灌浆防水工程费1500元,有票据为证,属合理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4、防

    水套装材料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5、水管改造费3600元,该项费用的负担已由原、

    被告双方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应按约承担该项费用,其向被告主张,

    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刘XX赔偿延迟入住损失4万元;

    二、被告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刘XX赔偿灌浆防水费用150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5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3210元,由被告负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X

    人民陪审员夏文郁

    人民陪审员曾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X(代)


  • 2015-12-17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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