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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召回车是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 合同事务
  • (2020)鄂01民终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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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即使保全、补充证据,帮助当事人取得案件的胜诉。

案件详情

销售召回车是否需要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张X与XX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棕色大众XXL18款车辆一台,排气量2.0T,车辆总价239800元。张X于同日向XX公司支付购车款239800元。同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中XX公司支付购车款236800元。中XX公司向张X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金额236800元。当日,张X与XX公司销售人员前往中XX公司4S店验收车辆,张X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次日,张X以该车辆不是最新款为由到中XX公司要求更换,因为车辆已经办理完交付且购买了保险,中XX公司表示拒绝。次日,张X又以车辆属于召回车范围车辆,中XX公司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将车辆卖给张X,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向中XX公司、车辆厂家投诉要求更换车辆并赔偿损失,并且还像报社、市长专线等平台投诉。因中XX公司未满足其要求巨额赔偿的诉求,张X遂将中XX公司告上法庭。

办案经过:

本律师从事情发生后即直到中XX公司积极应对张X的要求,并与公司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但张X均表示拒绝。开庭后,本律师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召回车辆是否属于缺陷车辆、中XX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欺诈等等角度进行举证,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

张X与XX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因中XX公司收取了“张X车款”并开具了发票,故张X与中XX公司买卖合同关系也成立。张X以涉案车辆属召回车辆为由主张中XX公司构成欺诈,中XX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退还购车款及“退一赔三”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本案购车行为发生前,国家相关网站已经公布了XX公司召回部分XXL汽车的公告,张X可以自行查询到。其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回车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已销售出去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中XX公司在张X购入该车前已经将车辆进行了维修处理,排除了安全隐患,质量上已无瑕疵。再次,张X与XX公司销售人员前往中XX公司验收车辆时并未提出异议,并办理了车辆保险,双方对于交付涉案车辆并不存在分歧,综上中XX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不够车消费欺诈,张X主张中XX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张X与中XX公司并不构成直接买卖关系,故张X提出中XX公司退还购车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以中XX公司依XX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并收到XX公司转入的购车款的行为认定中XX公司与张X构成事实上的机动车买卖关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判决驳回张X的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





  • 2020-06-03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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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丽律师,女,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工科专业和法学专业双重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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