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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怎么办?

  • 合同事务
  • (2020)京0108民初202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恒略律师事...律师
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当事人支付保证金并进行相关资金投入,公司违约,导致合作合同终止,本所律师帮助当事人追回投资款及相关资金损失

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0231号
原告:刘X,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XX413-2。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不详。
原告刘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我和XX公司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于起诉之日解除;2.判决XX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3.判决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日我和XX公司签订了《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我给XX公司转款保证金10万元。我为履行合作协议承租了房屋添置安装了所需设备,并设立了公司。因为XX公司违约,给我造成各项损失5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X(乙方)与XX公司(甲方)于2019年8月3日签署《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本项目是指甲方提供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联营项目。城市独家合伙人:第一位按照所在城市约定完成“首批布点量”并支付完毕全部保证金,即可成为城市独家合伙人。第二条合作方式:2.1甲方采取授权模式,在每个城市选择一名投资人作为城市独家合伙人。2.2甲乙双方依托各方优势资源和力量,共同做好本项目合作工作,由甲方提供“蛋壳快洗”品牌支持、物联网设备、智能洗车设备、智能循环水设备、耗材(洗车药剂)、后台软件及结算系统、培训及技术支持、品牌宣传、客服服务;乙方提供场地、基础建设、日常运营维护管理。2.3乙方愿成为本项目在河北省衡水市的城市合伙人,乙方按[附件2设备交付验收及保证金清单]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支付保证金标准为10万元/台,首次最低任务为1台,乙方支付保证金10万元。2.5乙方交齐本合同约定的独家城市合伙人履约保证金全款后即享有三年期的城市独家合伙人资格,即自2019年8月3日之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2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需在30天内完成专门运营本项目的公司注册。附件2设备交付验收及保证金清单中约定:二、设备交付:2.1甲方设备专车发货至乙方选定地,乙方须承担装卸费。2.2发货日期、收货地点、收件人信息:甲乙双方通过邮件方式确定。合作协议另就甲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结算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两份,第一份《补充协议》系关于甲方对乙方的扶持政策,主要约定甲方负责乙方洗车店门头免费设计及安装,甲方协助乙方开业促销,乙方无违约情况下一年后可退合同履约金,免费对设备更新换代等。第二份《补充协议》系对合同内容的补充,主要约定: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使用安全,如因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在按标准流程正常使用情况下而导致所清洗的车辆刮伤,损坏,因此引起的赔偿问题由甲方承担。2.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选址工作,选址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按店面房租3倍补偿。3.因设备原因或公司经营不善产生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上述协议签订后,刘X称其向XX公司支付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XX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日及8月6日向刘X开具了1000元合同款定金及99000元合同尾款的收据。
刘X主张其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依约将场地、基础建设安排妥当,符合设备安装条件,于2019年9月5日向XX公司提交了《蛋壳快洗经营网点施工验收单》,于2019年9月25日向XX公司提交了《蛋壳快洗设备订制生产计划单》,但XX公司一直未确认验收并配合提供设备。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经与衡水合作商刘X先生协商,设备于2020年元月20日前发出,这期间公司给予3000元房租补贴,如2020年元月25日之前未安装,则退回乙方十万元(合作押金),并给予相应补偿,双方确认生效。
刘X表示XX公司并未依照2019年12月11日《补充协议》的约定将设备发出,故要求XX公司退还1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就其主张损失,刘X表示包括房租费用1.5万元、装修费用15739元、房租补贴3000元及人工损失,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佰信五金机电商场销货单、洗车车间费用明细、洗车方照片、营业执照予以证明。
本院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向XX公司送达了全部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XX公司在规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刘X与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结合双方合作协议与补充协议的约定,XX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表明无法继续履行交付洗车设备的主要合同义务,故对刘X诉求解除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就合同解除时间,刘X在起诉时并未主张合同解除,系于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合同解除时间应以XX公司收到刘X增加解除合同诉求的时间为准。就刘X主张XX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的诉求,根据双方在2019年12月11日《补充协议》的约定,XX公司未按时发出设备,亦未按时向刘X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补偿,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刘X主张退还保证金10万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刘X主张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求,数额过高,本院参考双方合同约定及刘X提交证据,酌情认定XX公司向刘X赔偿损失1万元。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XX公司与刘X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签订的《蛋壳快洗智能洗车项目联营合作协议》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解除;
二、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X退还保证金十万元;
三、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X赔偿损失一万元;
四、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刘X已预交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刘X负担八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二千四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琳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


  • 2021-01-18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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