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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处理车辆买卖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京0108民初2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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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恒略律师事...律师
当事人买的二手车,交易完成之后,卖家不配合过户,后诉至法院,为当事人维权成功

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7138号
原告:潘XX,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潘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XX配合潘XX办理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6日,潘XX将自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出售王XX,王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车款后就拒绝与潘XX联系。此后潘XX多次联系王XX,要求王XX配合潘XX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但王XX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办理,故诉至法院。
王XX辩称,其通过XX公司购买到涉案车辆,并支付了服务费,车款为1万多元。2017年10月王XX与赵XX签订了协议,将车辆出售给赵XX,约定车辆过户费用由赵XX承担,出现交通肇事等情况也由赵XX负责。潘XX起诉后,王XX联系到赵XX,赵XX称已将涉案车辆转手他人,也有协议,但没有提供王XX。2020年上半年王XX联系赵XX所称车辆使用人,使用人称不配合过户,因为当时车辆的价格已经在1万元以下,不愿意出钱办理过户。现在王XX也不知道涉案车辆是否再次出售。如法院判决过户,王XX愿意配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6日,潘XX(乙方)、王XX(甲方)与XX公司(丙方)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乙方通过丙方运营的平台售卖其所有的机动车辆,甲方亦通过丙方平台表示愿意购买交易车辆,且乙方同意出售给甲方。车辆品牌大众,车型大众捷达2005款CIF舒适型,VIN码XXX,发动机号XXX,车牌号×××。交强险到期时间201806,商业险到期时间201709,年检到期时间201802。交易车辆价款12000元,服务费1500元。甲方应在2017年9月26日前将交易车辆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本合同生效且甲方支付该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甲乙方须办理过户手续。各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王XX不认可该合同中本人的签字。
审理中,潘XX认可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涉案车辆价款12000元。王XX认可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涉案车辆,同时主张涉案车辆已出售赵XX,无法配合潘XX办理过户。
本院认为,潘XX与王XX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XX未依约配合潘XX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故就潘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张涉案车辆已出售他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XX并非涉案买卖合同关系主体,故就王XX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潘XX将车牌号为×××的车辆过户至王XX名下。
案件受理费70元(潘XX已预交),由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人民陪审员  花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XX


  • 2020-12-30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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