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电信诈骗案罪轻辩护,律师介入要趁早
案情介绍: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韦某某与他人利用杀猪盘实施诈骗,以开设的某基金管理公司作掩护,陆续招聘沈X、张X、杨X等二十余人,韦某某组织上述人员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的微信帐号,组建以炒股名义的微信交流群,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客服”等身份,欺骗被害人在“xingzheng国际指数”、“SIG平台”上入金买卖股票指数,骗取被害人钱财1200余万元。
强调的是,关于诈骗集团的犯罪金额,认定依据沈X被抓后公安根据其交代找到其丢弃的U盘芯片。公安复原了数据。
陈建兴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为沈X辩护。沈X被起诉书指控为负责公司财务统计、人员招聘以及诈骗平台注册,列为第二被告人,量刑建议10年以上。
辩护思路:1.律师承认沈X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第二被告人于法无据,应当认定为从犯。沈X在犯罪集团中的工作内容认定错误,其不负责招聘,所谓的财务统计仅仅是犯罪既遂后的数据分析和赃款分配,与诈骗影响力、关联度不强。不符合最高院关于从犯的认定原则。
2.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补充提供了电子数据的相关调取、采集等手续材料。某审判人员称“差一点本案就无罪!事要给公安和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
3.沈X仅仅获利不足十万元,便要与诈骗金额1200余万元第一主犯韦某某承担略轻的刑罚,于常理不符。
最终结果:法院更改了沈X的工作内容,但是量刑时仍旧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刑12年并处罚金。沈X家属继续委托陈建兴律师代理上诉,但是数月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总结:1.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会见沈X,他被丢弃的U盘能否如实交代出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2.公安机关认定沈X是第七位犯罪嫌疑人,但是公诉人把沈X提至第二位,理由是“他做的事很多!”。律师质疑,做的事多和做的事重要,划等号吗?!
3.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说服公诉人,把沈X列为从犯,对后续的审判是非常有利的。可惜律师是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