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特451号
申请人:江阴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城东XX.
法定代表人:须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303.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群,广东XX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鹿邑县宋河镇.法定代表人:朱XX.
申请人江阴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公司、河南省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审查后江阴XX公司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3月16日特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XX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阴XX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江阴XX公司
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孙远风罗毅
俞颖
书记员王涵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