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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财产导致终结本次执行,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 劳动工伤
  • (2020)粤 0114 执异 323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凯群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4执异32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0

委托代理人:黄凯群,广东XX律师。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大道32号七楼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XXXX0101MA59川BOOL。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申请人:徐XX,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XX之二4座802房,公民

身份号码XXX0

被申请人:卢XX,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城XX,公民身份号码XXX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0)粤0114执8655号一案中,申请人刘XX向本院申请追加徐XX、卢)顶仪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XX请求:1、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徐XX、卢XX为(2020)粤0114执8655号案的被执行人;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徐XX在未缴纳广州XX公司出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对(2020)粤01民终10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卢XX在未缴纳广州XX公司出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对(2020)粤01民终10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

(2020)粤01民终10425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广州XX公司应向刘XX支付工资等合计434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广州XX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刘XX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4执8655号案。经执行,广州XX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据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徐XX、卢XX,该公司是2017年3月1日成立,股东为股权比例各自50%,出资

期限2037年2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

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据上述股东申请追加两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两被申请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被申请人徐XX答辩称,2017年卢XX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徐XX个人原因和对法律不熟悉,没有去办手续。刘XX也清楚知道公司是其一个人负责这件事,公司和卢XX没有任何资金来往,刘XX也知道卢XX与此事无关,公司盈利和亏损都是徐XX负责,不应牵连其他人。

被申请人卢XX答辩称,本人已与广州XX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徐XX于2017年5月24日解除股权合作关系并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本人自退股日未参与广州XX公司的管理及经营事项。本人之前不认识刘XX,是刘XX主动加本人微信,本人作为广州XX公司事实股东只存在2-3个月,刘XX明确知道本人与广州XX公司无关,在本人与刘XX的聊天记录里面可以证明,本人与徐XX也有股权转让合同书,就因为没有在工商局除名而追加本人吗?答辩人认为刘XX与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答辩人无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0)粤0114执8655号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0425号二审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XX支付工资等合计4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刘XX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612.0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徐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粤0114执865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听证中,卢XX向本院提交《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和其与刘XX的微信通话记录,拟证明其于本案债务发生前已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徐XX,其与被执行人公司再无关系,刘XX对此是清楚的。对此徐XX予以确认。异议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卢XX提交的股权变更协议对申请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异议人知道卢XX没有实际参加该公司的经营,对广州XX公司的债务未作出豁免的情况。

另查明,广州XX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7年3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XX,股东为徐XX、卢XX,其中徐XX认缴出资额为25万元、卢XX认缴出资额为25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

2月23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根据上述查明,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两名股东各自认缴了出资数额,但因未到期而并未实际缴纳。双方的争议实质上是两被申请人所认缴的出资数额是否具备加速到期的问题。按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除外。本院认为,只要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股东出资期限即使尚未届满的,所认缴的出资数额亦可加速到期。根据本案上述查明情况足可证明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异议人刘XX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徐XX、卢XX为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对(2020)粤01民终10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和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被申请人辩称卢XX的股份转让给徐XX,涉案债务与卢XX无关,虽提交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三十二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二人。故此,本院对两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和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的股东徐XX、卢XX为(2020)粤0114执8655号案的被执行人,由

徐XX在其出资数额为25万元的范围内、卢XX在其出资数额为25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陈锦源

人民陪审员曾桂妹

人民陪审员黄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XX


  • 2020-09-01
  • 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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