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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诉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综合类型
  • (2016)渝0111民初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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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重庆XX公司诉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2972号之二号

    原告:重庆XX公司(机构代码559XXXX3382-3)。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强,重庆XX律师。

    被告:XX公司(机构代码402XXXX9843-2)。

    法定代表人:牛XX,总经理。

    被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267XXXX5510元,因涉及级别管辖权问题,本院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本院,认为该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学均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XX


  • 2017-05-25
  •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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