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XX公司诉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2972号之二号
原告:重庆XX公司(机构代码559XXXX3382-3)。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强,重庆XX律师。
被告:XX公司(机构代码402XXXX9843-2)。
法定代表人:牛XX,总经理。
被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267XXXX5510元,因涉及级别管辖权问题,本院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本院,认为该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周学均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