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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0)渝0107民初102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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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XX与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0272号之二

    原告:余X。

    原告:韩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

    被告:重庆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7MA5U3A357J。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中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中XX律师。

    原告余X、韩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韩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X、韩XX承担。

    审判员 彭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X

    书记员 王XX


  • 2021-01-05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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