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与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0272号之二
原告:余X。
原告:韩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
被告:重庆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7MA5U3A357J。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中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中XX律师。
原告余X、韩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韩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X、韩XX承担。
审判员 彭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X
书记员 王XX